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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南

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规范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自201671日起执行,同时对缴存比例进行规范。
     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以西安市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5798/月。
     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最低工资执行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480/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370/月;周至县、户县1260/月;蓝田县1190/月。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从201651日起实施。
     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六、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